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百色市辖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 调整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 调整提前还款时限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可随时全额或部分还款,不限提前还款时间和还款次数。
三 恢复广西区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
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广西区外自住住房、偿还广西区外自住住房贷款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工作地、户籍地限制。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广西区外二手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核查提取材料真实性,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办结时限内。
四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一)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重大疾病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原规定的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不须间隔12个月。超出提取时限的不再受理。
(二)缴存人因无房且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第一次提取时账户可提取余额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每年提取额度的,按年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不足的,自然年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实际房租支付。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内,仅可选定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不可叠加多个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五 调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缴存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100元。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则按现行政策规定保留相应缴存额。
六 明确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
时间认定标准
缴存人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落款日期起算;因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回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落款日期起算。如有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以首次签订的合同、协议落款日期为准。
七 死亡销户提取注意事项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再注销个人账户。
八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
为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一)将原有产权房屋卖出或赠与他人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二)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并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再次购买同一房屋剩余产权的,不可再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提取;
(三)父母、子女间的房产买卖,卖方不能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且如果买方已经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就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买方也不可再就该套房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政
策
解
读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百金管委〔2025〕 号)。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
一.调整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的规定,缴存人因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
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二.调整提前还款时限
原来借款人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满一年后才能申请提前还款,现不再限制提前还款时间,可随时全额或部分还款。
三.恢复广西区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支持力度”的要求,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广西区外自住住房、偿还广西区外自住住房贷款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工作地、户籍地限制。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核查提取材料真实性,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办结时限内。为有效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还规定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广西区外二手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一)原来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重大疾病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类型提取每次须间隔12个月。现取消时间间隔限制,在原规定的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无需间隔12个月。超出提取时限的不再受理。
(二)缴存人因无房且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第一次提取时账户可提取余额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每年提取额度的,按年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不足的,自然年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实际房租支付。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内,仅可选定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不可叠加多个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五.调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额度
缴存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原政策规定每一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缴存人实际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调整后,缴存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百位以上余额,可以提取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生活。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还需按现行政策规定保留相应缴存额。
六.明确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
认定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缴存人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落款日期起算;因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回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落款日期起算。如有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以首次签订的合同、协议落款日期为准。
七.死亡销户提取注意事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再注销个人账户。
八.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行为
为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一)将原有产权房屋卖出或赠与他人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二)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并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再次购买同一房屋剩余产权的,不可再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提取。
举个例子

A、B两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子,A已经就该套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在A又把B的份额买过来,这次就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了。
(三)父母、子女间的房产买卖,卖方不能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且如果买方已经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就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买方也不可再就该套房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举个例子
父母把房子卖给了子女,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父母不能申请提取,但如果原来父母买这套房子时,子女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这次子女也不能申请提取。
九.政策执行时限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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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编辑:李燕凤
复审:王桂友
终审:周福宁
百色市融媒体中心出品